出租房屋 你登记备案了吗

中国江苏网讯:昨天,市住房部门传出消息,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标准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下发了房屋租赁奉告书,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公、私房屋出租(包括出租柜台、货架、摊位占用的房屋面积或联营、合伙、合资、以房入股等)均应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但与商品房销售相比,对于租赁市场的管理和标准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走高,住房租赁市场越来越成为解决城市栖身需要解答的题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亟待加强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涉及法令法例,我市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约签订后三旬日内持房屋租赁合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租赁当事人应同时到场或文字表达委托。如出租人确实无法到场,则相关费用由承租人代缴,否则不予办理。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租赁登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颁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为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我市专门成立了房屋租赁办事处,设立了房屋租赁登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了便民服务小灵通,进一步完善了由市、县(区)、街道社区构成的三级管理网络,并积极探索实施房屋租赁业务网上交易,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了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和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对于生产经营、栖身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不予办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出租的,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和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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