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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