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现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办法通告如下: 1、 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2、 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 网站上进行上传,其余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3、 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 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方法: a. 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03室(可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真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 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 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 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 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 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永久冻结账号; 4、 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3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 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 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2010年8月25日 附件1 核验单上传账号申请表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人1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联系人2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真实性核验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在网站备案过程中认真履行真实性核验义务,不提交虚假信息,不违规使用备案账号。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公司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备注: a. 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 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 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 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予以永久冻结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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