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站备案管理,落实主体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及其附件《备案登记表》的规定,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属地化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网站备案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的企、事业单位须是依法注册在本市的单位;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的个人主体的常住地须在本市,凡非本市户籍人口办理网站备案手续,须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各接入服务商可将申请人员暂住证、居住证及身份证件一并扫描上传至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我局对于不属于本市户籍人口且常住地不在上海的个人主体的备案申请,将从2014年8月11日起不再予以审核通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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