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片網站大全(歐洲版)

來源 | 歐洲法院、WIPR編譯 | Bruce(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傢首發授權的稿件,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並在顯要位置註明文章來源。)(本文2793字,閱讀約需6分鐘)海盜灣(The Pirate Bay)網站首頁長期以來,一些對等網絡(peer-to-peer,簡稱“P2P”)文件分享平臺通過技術手段,為用戶分享盜版內容提供瞭便利,然而卻處在司法監管的灰色地帶。如何界定P2P文件分享網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成為世界各國司法機構亟待處理的一個問題。日前,歐洲法院的一份初步裁決對此表明瞭態度。當地時間6月14日,歐洲法院在荷蘭反盜版組織Stichting Brein(以下簡稱“BREIN”)訴荷蘭兩傢互聯網服務供應商Ziggo BV(以下簡稱“Ziggo”)和XS4ALLInternet BV(以下簡稱“XS4ALL”)一案中做出認定:2003年創辦於瑞典的在線文件分享網站海盜灣(The Pirate Bay)的提供(making available)和管理(managing)行為應當被認定為一種向公眾傳播(communication tothe public)的行為。一波三折的案情原告BREIN是荷蘭的一傢由音樂、影視、遊戲、交互軟件和圖書等作品的作傢、藝術傢、出版商、制作商、發行商聯合發起成立的反盜版組織,全稱為“荷蘭娛樂業權利保護組織”(Bescherming Rechten Entertainment Industrie Nederland),該組織成立於1998年,包括BUMA/STEMRA、NVPI在內的荷蘭集體管理組織、荷蘭娛樂業相關組織均參與瞭該組織。據BREIN官網介紹,BREIN旨在研究反盜版策略和指令,協調對盜版的打擊行動,應對廣泛的個人盜版和犯罪組織的大規模盜版,關註線下線上的盜版行為,並針對盜版提供調查、起訴、信息咨詢等。Ziggo和XS4ALL均是荷蘭國內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荷蘭電信企業KPN旗下子公司XS4ALL成立於1993年,是荷蘭歷史上繼Nlnet和SURFnet之後的第三傢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也是荷蘭第二傢向個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運營商,總部位於阿姆斯特丹。XS4ALL代表英文“access for all”,意為讓所有人連接網絡。Ziggo成立的時間則較晚,該公司於2008年成立,但規模比XS4ALL大。總部位於烏得勒支的Ziggo除瞭提供寬帶網絡服務外,還主營有線/數字電視、有線/移動電話業務。2012年,荷蘭反盜版組織BREIN獲得法院支持,得到針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Ziggo和XS4ALL的禁令,禁令要求後兩者采取措施攔截文件分享網站海盜灣。在此之後,英國高等法院也遵循瞭同樣的做法,於2012年4月裁決中嚴令英國ISP必須阻攔海盜灣的訪問渠道。法院的做法無疑令知識產權保護者感到喜悅,英國唱片業協會(BPI)等組織長期以來不斷呼籲ISP加強對盜版網站打擊的努力似乎得到瞭回報。然而,權利人與ISP之間的博弈才剛剛開始。Ziggo和XS4ALL兩傢荷蘭ISP不服法院判決,上訴至荷蘭海牙一傢法院。2014年,法院認為攔截用戶訪問海盜灣的做法已經被證明並不能有效抑制P2P流量,推翻瞭下級法院原判,裁決允許兩傢ISP解除對海盜灣的限制。根據這份判決,原審原告BREIN將須向受影響的寬帶網絡服務供應商支付326,000歐元(約合249萬人民幣元)的損害賠償金。代表權利人的BREIN無法接受這樣的裁決結果,於是該案最終被上訴至荷蘭最高法院。2015年11月,荷蘭最高法院則請求歐洲法院對該案所涉兩個問題給予初步裁決:1. 當一個網站本身沒有受保護的作品、但擁有允許用戶追蹤作品的索引系統時,網站運營者是否構成2001/29指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向公眾傳播”的行為?2. 如果第1個問題中網站運營者的行為不構成“向公眾傳播”,那麼,是否應當依據2001/29指令第8(3)條和2004/48指令第11條,在條款所稱“中間人”以第1個問題中提到的方式、為第三方侵權行為提供便利的事實成立時,簽發針對“中間人”的禁令?今年2月,佐審官Maciej Szpunar建議歐洲法院認定海盜灣實施瞭向公眾傳播的行為。Szpunar認為:“網站運營者通過索引和提供搜索引擎的方式,使得尋找到基於P2P網絡分享的包含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文件成為可能,這構成瞭一種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歐洲法院這麼看在6月14日最新做出的判決中,歐洲法院對荷蘭最高法院咨詢的問題進行瞭回答。歐洲法院首先指出,2001/29/EC歐盟指令的目的在於為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護,指令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向公眾傳播”(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傳播行為”和“公眾”兩個。(譯文:第三條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和向公眾提供其他受保護客體的權利1.成員國應給予作者對任何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包括向公眾提供其作品使得普通公眾可自由選擇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的行為,進行授權或禁止的專有權利。)1.關於“傳播行為”法院結合最近的判例做出推論:“一般來說,充分瞭解相關事實的用戶提供受保護作品獲取途徑的任何行為,均可能構成指令所規定的‘傳播行為’。”歐洲法院指出,雖然海盜灣網站自身不存儲內容,涉案作品確實是由用戶上傳至網站的,但海盜灣網站運營者實際上在充分瞭解其行為後果的情況下,通過提供(making available)和管理(managing)在線分享平臺幹預其中,以提供受保護作品的獲取途徑。法院認為,海盜灣在這些作品的提供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據裁決稱,除瞭搜索引擎功能以外,海盜灣還將torrent文件編入瞭索引,提供瞭根據作品類型、體裁或受歡迎程度而劃分出的類別,刪除瞭過時或錯誤的torrent文件,並主動過濾瞭部分內容。海盜灣通過這些做法,讓網站用戶得以更容易地定位和下載內容。法院據此闡明,海盜灣不可能沒有意識到其未經同意就提供作品獲取途徑的行為,同時認為,在線分享平臺實施提供和管理行為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2.關於“公眾”既然海盜灣滿足瞭“傳播行為”這一點,那麼它是否滿足“公眾”這一要件呢?在初步裁決書中,歐洲法院指出:“事實上,Ziggo和XS4ALL的大量用戶使用海盜灣網站下載瞭媒體文件。法院收到的意見也可以清楚地表明,該平臺確實被大量用戶使用,據海盜灣網站運營者聲稱,其在線分享平臺擁有數千萬用戶(peers)。”故此,法院認為,海盜灣的傳播行為以中等數量的潛在受眾為目標,涉及大量人群。因此,法院認定海盜灣的涉案傳播行為確系將受保護作品傳播給瞭“公眾”。綜上所述,法院對荷蘭最高法院提出的第1個問題給出瞭結論:2001/29歐盟指令第三條第一款中“向公眾傳播”的概念,應包括互聯網分享平臺的這樣一種提供和管理行為,即通過為含有受保護作品的元數據提供索引和搜索的方式,使用戶得以定位這些作品並通過P2P網絡分享作品。由於歐洲法院對於第1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因此沒有必要再回答第2個問題。或將影響眾多P2P網站XS4ALL發言人Niels Huijbregts表示:“歐洲法院的裁決十分重要,法官在這起非常復雜的案件中做出瞭澄清。”他說,這樣的澄清是一件好事,但對於他們來說,該案的重點並非海盜灣本身,而更在於回答瞭這樣一個基本問題,即一傢荷蘭ISP是否能被要求攔截用戶對一傢國外網站的訪問。“攔截一個網站甚或一個IP地址,將不可避免地同時攔截掉一些合法的信息。所以從根源上講,攔截不利於合法信息的傳播。”此次歐洲法院的裁決是應荷蘭最高法院請求做出的初步裁決,該案接下來將被交還至荷蘭最高法院,由其對ISP是否應攔截海盜灣網站的問題進行定奪。Stevens & Bolto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TomCollins評論稱,歐洲法院的這一裁決將會受到著作權人的歡迎。“眾所周知,諸如海盜灣這類文件分享平臺運營者,提供瞭獲取電影、電視節目等未經授權內容的渠道,但不能總是以他們並不親自上傳文件這一事實作為借口。”他認為,在當今針對在線分享平臺提起的訴訟中,權利人的地位正在日益提高。知產力是一傢致力於“為創新聚合知識產權解決方案”的原創型新媒體平臺。瞭解科技領域創新及相關知識產權問題,請關註知產力微信公眾號“zhichanli”、官方微博“知產力”,亦可登錄www.zhichanli.com查閱更多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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