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隻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後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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