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代备案(企业网站备案条件及提交材料)

京师上海律所 李萍律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一、《ICP许可证》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ICP许可证》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哪些企业需要用到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有偿信息服务,包括在线销售、游戏会员、网站广告、付费新闻、网页制作、在线支付、广告招商、会员收费、企业合作、项目投标等需要办理ICP许可证。特别提醒:目前企业涉及小程序上线、微信平台上线、投标、上市等,都必须办理ICP许可证!(二)ICP许可证可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办理需要根据每个地方相关政策决定办理(三)、ICP许可证办理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四)Icp许可证办理流程:1.注册并登录工信部系统2.熟悉并准备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3.搭建符合办理ICP许可证的网站4.提交审核相关材料5.等待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6.审核不通过(自办流程很少一次性通过)7.退回修改重新提交8.审核通过9.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五)ICP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广东地区:1、营业执照副本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4、3人近期1个月的社保证明(广东需要近期3个月)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7、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8、网站服务器托协议及服务器提供商的IDC/ISP资质9、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广东地区需要)10、网站测评报告(广东地区需要)受理、审核和颁发ICP证三个环节。北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2、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2、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另:1、网站需要进行备案2、取得域名证书、3、托管商签订的协议和托管商的资质(六)、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备好这些资料,结合企业网站进行写资料,申请办理就好内资企业是在属地通信管理局进行申请审批。二、企业网备案所需资料:(一)前期准备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二)在线提交流程1、登录信息产业部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三)备案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准备身份信息材料:1、1份(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2、1份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3、1张负责人的半身彩色照片(.jpg格式);4、主办单位所在地的详细联系方式。注意:1、备案期间网站必须是关闭状态。2、企业备案的需要准备两个手机号(法人的)、邮箱、域名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网站策划书3、现在个别省份需要准备网站承诺书和告知书,如广东省需要准备《情况说明及承诺》4、最后需要法人视频核验然后提交服务商审核到管局,(四)送达(如有)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五)备案确认及期限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5、异议处置。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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