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单位申请注册“114.cn”域名未获许可,3年后中国电信江苏公司申请注册时却获得了许可。北京这家单位遂向我市玄武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却发现,系有人假冒江苏电信注册了该域名。 2007年12月,北京网电博通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了“114.cn”域名注册申请。“信息中心”以“不合格”为由,未准许该域名的注册。网电博通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信息中心”,请求判令“信息中心”对其申请的“114.cn”域名予以注册。北京第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网电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电博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08年9月,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网电博通公司发现,“114.cn”域名于2010年8月被“信息中心”许可注册,申请注册单位为中国电信江苏公司,遂于今年1月,又将江苏电信、“信息中心”告到我市玄武区法院,请求依据“先申请原则”,判令两被告将“114.cn”域名转移给网电博通公司。 玄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此类案件,北京法院已作过终审判决,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故驳回了网电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电博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个新的情况,即获准注册“114.cn”域名的,并非江苏电信,而是他人假冒。江苏电信得知,于今年5月向玄武警方报案。现警方已对此立案侦查。 特殊电信码号事关公共利益 此类码号如被无权使用者注册,将对公众造成误导 本报讯(记者 殷学兵)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说。 2002年12月,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续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限制注册的原因分为两类:基于技术原因和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包括“114”等部分特殊电信码号资源,为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限制注册的域名。 汪旭东介绍,《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必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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