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让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处处长受贿获缓刑

 国家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杨某,被查出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职务便利,收受电视台贿赂款4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杨某被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了解,现年43岁的杨某原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负责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有线电视传送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2007年底,杨某在担任广电总局网络传播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省两家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请托,为其在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两家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给付的现金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在非法收受这4万元之后,杨某拿去炒股,获利后用于自己日常生活消费。2010年10月18日下午4时,反贪人员到国家广电总局将杨某带回接受调查。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杨某家属代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而且杨某能够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揭露内幕饭局上“疏通关系”据涉案的某省电视台一负责人向办案人员称,2007年下半年,该省几个市级电视台想申办有线电视机顶盒的视频点播业务,该业务的市场非常大,预期收入非常可观。但该业务必须由广电总局决定并直接发证。由于杨某所在的部门具体负责审批视频点播业务,该省两家电视台派出工作人员来到北京,找到杨某“疏通关系”,最后请杨某吃饭时,明确向杨某表示希望在视频点播业务上“多多关照”。饭局结束后,电视台工作人员顾某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杨某,称袋子里是两家电视台的申报材料和“一点心意”。杨某接过手提袋没说什么就走了。据其中一家电视台工作人员称,该电视台曾于2006年就向总局申请过视频点播业务,但迟迟没有得到批准。但在经过这次“公关”之后,一两个月后视频点播许可证就批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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