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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切实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决打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我县分布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有:羚牛、朱鹦、林麝、金雕、黑熊、猕猴、水獺、斑羚、大灵猫、小灵猫、金猫、鸳鸯、锦鸡、雀鹰、灰脸鸑鹰、普通鴛、白冠长尾雉、红隼、普通雕鹗、大鲵。(二)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四)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禁止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六)禁止农家乐、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七)禁止为岀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八)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九)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二、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根据案件处罚额度对举报者予以一定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林业局:0915-6311836县水利局:0915-63217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5-6312315五、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至2019年12月底。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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