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者技术前线综合报道 部分内容来自思否社区五一长假来啦,最近的健康码大家都知道吧,已经是出行必备了,只有绿码才能够畅通无阻。结果有个人因为开了个 VPN,然后:图片来源:网络可谓是:开启 VPN ,尽享 14 天+假期。VPN 违法行为定罪依据进一步明确去年11月月中旬,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与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联合组织了「VPN 相关违法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研究」闭门研讨会,目的在于理清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司法判决的依据问题,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近年来国内网络黑色产业发展迅速,与 VPN 软件相关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然而,大量制作、销售 VPN 软件的行为,却被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三项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因此,为解决不同地区不同罪名等司法判决问题,政府相关单位专门组织了此次研讨会,并召集了网络犯罪刑侦人员、公诉人、法官、电子数据鉴定人员、相关研究机构网络技术专家、高校法学教授等相关法律、技术专家,围绕 VPN 技术合法与违法边界的划分,VPN 相关犯罪行为涉嫌罪名的定性分析,以及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搜集、提取、鉴定、质证、认证等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本次研讨会上,主要明确了 5 个方面的问题:1、VPN 是中立性的技术VPN 属于一种计算机网络通用技术,常见于防火墙、路由器等应用场景下,具有安全加密、传输提速等特点。企业员工通过 VPN 可连接至企业内部网络,该技术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违法的问题。2、严厉打击利用 VPN 技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除了合法的使用以外,VPN 同时也在网络黑色产业链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VPN 可被犯罪分子用来访问境外违法网址,收集并向国内灌输暴恐、色情、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方面的违法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赌博、贩毒、恶意攻击等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执法机关应按照相关行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对滥用 VPN 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3、对制作、销售 VPN 软件并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进行定罪,并不合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VPN 从技术上来看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也不具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另外,使用 VPN 软件之后所获取的信息,不一定包含非法内容,无法认定 VPN 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软件。因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适合用于针对非法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进行定罪。4、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运营业务的行为,以及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 3 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以及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资质,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专线租用服务。其他企业的经营若涉足上述业务,必须先取得相关合法运营资质,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5、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当前国内黑色产业链中多见的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应归为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中的一种,可通过《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对于制售 VPN 软件并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应先受到行政处罚,此后如若仍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定罪。据了解,在这次研讨会召开之前,政府就已经发布了多项网络安全相关的条例及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去年5 月 10 日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三大核心标准、5 月 28 日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 10 月26 日发布的《密码法》等等,政府及相关单位今年对网络安全方面的规范工作非常重视,国内的网络安全整体环境有望将进一步好转。最后,祝大家假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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