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8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的通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留用地权利人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可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一、转让交易申请申请主体:安置留用地权利人。转让方式:公开竞价(挂牌、拍卖)、公开协议转让。申请材料:(一)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二)申请转让安置留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三)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关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以及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核定的4个附件:《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附件加盖公章)。其中,《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须包含《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四)申请转让的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已经设置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二、转让交易审核(一)受理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供材料须符合南府规〔2020〕38号文第十一条及本文申请材料要求。(二)转让交易审核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详规科、审批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依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审核要点:1.核实不动产权属情况。2.核查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桂自然资规〔2020〕1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3.核对及确认申请材料的内容及表述。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意见所涉及审核内容是否完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表述清晰。4.核实用地规划条件。5.现场勘查核实用地界址及地面附着物情况。6.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编制转让方案。(三)转让方案审议转让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发函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暂停办理转让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四)转让方案批复市自然资源局将转让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三、组织转让活动转让信息公布方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公布公告、公示。(一)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桂自然资规〔2020〕17号)的规定组织公开转让活动,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转让成交当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成交通知书》)。受让人当场与转让人同时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5日。(二)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采用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将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宗地信息及《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公布,公布时间15日。意向受让申请人须在公布时间内与转让人签订《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15日公布期满,如该宗地只有一个意向受让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将该意向结果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向受让申请人确定为受让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转让签约仪式。签约仪式当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成交通知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与《转让合同》。15日公布期内,如该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申请人的,则转为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三)转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将上述合同及协议(原件各一份)移交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由其做好后期项目监管工作。四、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双方在交易后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补充明确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五、办理不动产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后,交易双方可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根据2020年12月31日出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其中,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可通过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为规范引导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行为,根据南府规〔2020〕3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工作职责,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以下简称《流程》)附1个流程图及5个相关配套范本。二、起草依据及参考文件主要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桂自然资规〔2020〕17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三、征询意见情况《流程》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发函、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公示等形式,向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四、主要内容及特点《流程》从申请、审核、组织实施、办理手续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完善了流程及五个配套范本(转让申请书、城区审查意见、转让合同、转让意向书及成交通知书等示范文本)。(一)转让交易申请。安置留用地申请公开转让前,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同意转让。二是持有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安置留用地转让核实的书面意见,及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核定的《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二)转让交易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并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转让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根据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转让成交当场,核发《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以下简称《成交通知书》),受让人与转让人(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四)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在交易后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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