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什么是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全国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实 施的网间互联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 况或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 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备案网站。互联双方应当从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 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 开通。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 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 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第二十九条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 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 要求,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 启动。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 面要求。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的 签订应当不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前签订 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协议的协商 可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 现业务开通。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 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 内实现业务开通。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 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三十条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 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 顺延互联时间。第三十—条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 当方式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互联工作情况。  互联,什么是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本文出自快速备案,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相应链接。

本文永久链接: https://kuaisubeian.cc/18730.html

kuaisube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