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被通信管理局拉黑了怎么办,域名进备案黑名单怎么办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
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文化厅(局)、卫生 厅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保密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总参谋部通信部通信资源管理
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
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互联网
接入服务单位和域名注册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
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互
联网站从业者的信誉管理,形成互联网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对违
法网站的协同联动管理机制,防止非法网站及其主办者变换接入途径
死灰复燃,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
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
(以下简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
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附后)。对于因严重违法被责令关闭且需要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包括其网站主办者),由各相关部
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规定的黑名单通知确认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行业禁入等黑名单管理。同时建立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汇总上
报、核实、查询等工作机制。
现将《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印发各相关
单位,自 2009 年 10月1 日起开始实施,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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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
管理若干规定
一、凡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境内
互联网站(包括其网站主办者),并由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或互联网
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需要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依据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决
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或《互联网视听
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超出许可的服务项目,擅自提供新
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
联网信息服务,经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明确作出停止
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互
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
站主办者);
(三)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相关信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
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列入黑
名单管理。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
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禁信息、但未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有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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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 闭 ,
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五)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六)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终止服 务 ,
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
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
办者)。
本通知所称的境内互联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或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并利用设置在境内的场地、服务器等设施组建的网
站。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六)种情形的违
法互联网站,各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
站备案管理系统 ” 查询网站基本信息,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
应处罚后,由省级机关函请该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
局依法关闭该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函中应注明互联网相关管理
部门对该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意见、处罚情况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处
理意见,违法网站的名称、域名、主办者信息,建议关闭违法网站并
纳入黑名单的时限要求,以及本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等必要信息(参考格式:《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
名单管理的函》,附件一)。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意见或决
定书首页等有效复印件。
三、对于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五)种情形,互联网相
关管理部门发现网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未经许可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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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或填报备案信息虚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相应处罚,由发现地省级以
上机关函请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核实,并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管理办法》第 23条规定关闭该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函
中应注明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该网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
及发现未备案或备案信息可能虚假的有关情况,已获知的相关网站线
索信息(网站名称、域名等),建议关闭网站的时限要求,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意见,本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参考格式:《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函 》,
附件一)。
四、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接《关于请依
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后,应在来函时限要求
内或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注销该网站经营许可或撤消备案、责令关
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域名注册地在本地的,违法网站经营
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即
分别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在时限要求内配合停止对该
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参考格式:《关于请停止违法
网站接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附件二;《关于请停止违
法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附件三)。
六、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违法
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依法作出注销该网站
经营许可或撤消备案、责令关闭该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即转
请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处理
(《关于转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参考
格式,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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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违
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来函当日,即通知相关电
信企业和(或)域名注册单位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停止对该违法网站的
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完成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
反馈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
七、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接到《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接
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域名解析
服务兵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时
限要求内分别停止提供相应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完成处理后一
个工作日内向来函通知的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处理结果。
对于发现不是由本企业提供接入或域名解析服务的,相关电信企
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应立即告知相应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进
一步查实后按上述有关程序继续处理。
八、上述处理程序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
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书面形式向出具《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
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九、遇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
且紧急的特殊事件,有必要请省通信管理局采取强制措施在 12 个小
时内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传播有害公共信息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向
该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的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紧急处置请求
函》,函中注明本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意见、请求紧急处
置的理由,建议最迟不应超过的处理时限以及违法网站的名称、域 名 ,
本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紧急处置请
求函》参考格式,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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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接到《紧急处
置请求函》后,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域名注册地在本地的,紧急通
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分别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屏蔽或
暂时停止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紧急处置通知函》 ,
参考格式,附件六)。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不在
本地的,紧急函请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所属省通信管
理局配合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内
屏蔽或暂时停止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关于转请紧
急处置违法网站的函》,同时抄送出具《紧急处置通知函》的相应管
理部门,参考格式,附件七)。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便
捷方式请求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先行采取
措施,要求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组织实施,随后补办书面通
知手续,以确保紧急处置工作及时落实。
十一、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接到省通信管理局《紧急处
置通知函》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屏蔽或暂时
停止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并向相应省通信管理局报
告处理结果。
十二、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接到
《紧急处置请求函》后 12 小时内,通过电话等便捷方式向出具《紧
急处置请求函》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紧急处置结果,书面通报
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充。
十三、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对违法网站进
行屏蔽或暂时关闭等紧急处置后,对于需责令关闭以及进一步纳入黑
名单管理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省级机关应在违法网站被屏蔽或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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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关闭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
管理局补充出具《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函》的正式盖章件。
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关于请依
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正式盖章件后,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注销经营许可或撤销备案、责令关闭网站的行政
处罚决定,并分别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在时限要求内配
合停止对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和对该违法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纳
入黑名单管理。
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省级机关逾期不提供《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
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或《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服务的 函 》
的,相关电信企业在屏蔽或暂时停止网站接入服务期满三十个工作日
后,自动恢复提供接入服务。
十四、对于无需责令关闭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互联网相关管理
部门省级机关应在违法网站被屏蔽或暂时关闭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
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出具《关于请恢复网站
接入服务的函》(参考格式,附件八)。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
所属省通信管理局通知相应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服务商恢复提供该
网站的接入和域名解析服务(《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服务的函》,参
考格式,附件九)。
十五、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的内容包括:
1 、 网站名称;
2 、 网站域名;
3 、 网站主办者名称及其有效身份信息(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个人身份证信息及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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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站主要违规信息栏目名称;
5 、 网站违法类型(对应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六类情形),以
及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处罚时间等相关信息。
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互联网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现行
法律允许公开的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相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的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工作,
包括由本部直接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配合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停止
接入的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以及汇总各省通信管理局上报的违法互
联网站黑名单。
各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由本局直接通知相关电信企业配合相关管
理部门停止接入的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工作。
十八、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工作需
要,可函请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协助进一步提供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
查处等情况。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十个工作日内书
面回复。kuaisubeian.cc
十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应其他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电
信企业来函需求,提供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内容的相关信息查询
服务。
二十、对于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的境内互联网站,有经营许
可的,相应省通信管理局应将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意见,
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涉及获准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取
消相应批准。有经营许可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将依法取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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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
记。
二十一、对于新申办的网站,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
如发现其属于已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的网站(即网站名称、网站
域名、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与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的信息均相同
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同意其备案或许可,各互联网相关
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其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和
各相关电信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域名注册单位不得再
为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如发现新申办的网站虽然变换了 IP 地址、域名或主办者等信息 ,
但网站名称、主要栏目名称等涉嫌与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的信息
相同或相似,应转请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审核该网站是否存在违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于经认定属于违
法网站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各互联网相
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和
各相关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域名注册单位不得为其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二十二、违法境内互联网站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后,原则上
不得再从黑名单记录中消除。遇特定情况需要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
门应专门致函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同级机构,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十三、工业与信息化部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 ”
模块功能开通运行后,将按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向各互联网相关管
理部门和相关电信企业提供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通知、记录、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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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关于该系统“黑名单管理”相关功能开通及操作等具体事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十四、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与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
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公民身份等信息核查交流机制。
二十五、各地省通信管理局及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分别指定专人
负责违法互联网黑名单的相关工作,并建立部门间专人对口联系机
制。
请各地省通信管理局及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分别向各自上级主
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负责违法互联网黑名单相关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
方式等。各部级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于 2009 年10月 1 日前,函告 工
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汇总并共享。
二十六、各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
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协调。
二十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
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域名注册单位为已经列入黑名单
的网站提供服务,或者不履行其他有关义务的,由互联网行业主管部
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依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一: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
附件二: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附件三: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附件四:关于转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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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紧急处置请求函
附件六:紧急处置通知函
附件七:关于转请紧急处置违法网站的函
附件八: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服务的函
附件九: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及域名解析服务的函
12
附件一:
编号:*****函 号
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网站因存在以下第 条(或和第 条)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 ,
我新闻(或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
目等)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已对属于第 类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法做出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提供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意见书或决定书》附后)。请贵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关闭该违法网站(建议在 年 月
日前关闭),并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
1 、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
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
2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或《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超出许可的服务项目,擅自提供新闻
(或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
3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作、复
制、发布、传播违禁信息,情节严重;
13
4 、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
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禁信息、但未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有关
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5 、涉嫌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提供的网站备案信息可能虚假,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
6 、 _____________(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
法应终止服务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_
网站相关信息如下:
网站名称(必填项):__________
网站域名(必填项): _____________
网站主办者名称(全称):____________
网站 IP 地址:_____________
网站许可证或备案编号:____________
感谢配合。
***局(委、办、厅、___)
**年**月**日
附 : 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有效复印件(注:对于属于未
经许可或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违法网站情况,相关部门如无法实施
行政处罚,可不附《行政处罚意见书》)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附件二:
编号:*****函 号
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接入单位):
接***局(委、办、厅、___)来函,其依法认定****网站存
在相应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现依法责令关
闭该违法网站。现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配合停止提供该违法网
站的接入服务。请予以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 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单位)
15
附件三:
编号:*****函 号
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并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域名注册单位):
接***局(委、办、厅、___)函,其依法认定****网站存在
相应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现依法责令关闭该
违法网站。现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配合停止提供该违法网站的
域名解析服务。请予以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 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域名注册单位)
附件四:
16
编号:*****函 号
关于转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接***局(委、办、厅、___)来函(附后),其依法认定****
网站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需依法责令关闭,并纳入黑名
单管理。经查,该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属你省管辖范围,
现转请你局按规定程序处理,有关处理结果请在完成处理后一个工作
日内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_
附:***局(委、办、厅、___)《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
网站的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抄送:***局(委、办、厅、___)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抄送:***局(委、办、厅、___)
附件五:
编号:*****函 号
17
紧急处置请求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我局(委、办、厅、___)发现****网站传播违法信息,影响
恶劣,可能危急人民生命安全 (或其他…… ) ,且情况十分紧急,请
贵局先紧急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屏蔽或暂时停止该网站接入及域名解
析服务(最迟不应超过 年 月 日 时)。我局(委办厅)将在
年 月 日(十个工作日内)前补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意
见书有效复印件。逾期不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可在屏蔽
或暂时停止网站接入及域名注册服务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后,自动恢复
接入和域名解析服务。感谢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_
网站相关信息如下:
网站名称(必填项):__________
网站域名(必填项):_____________
网站主办者名称(全称):____________
网站 IP 地址:_____________
网站许可证或备案编号:____________
******局(委、办、厅、___)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18
附件六:
编号:*****函 号
紧急处置通知函
****(接入单位/域名注册单位):
***局(委、办、厅、___)来函反映****网站存在违法行
为,且情节严重,情况紧急。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 时前配合屏
蔽或暂时停止提供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和(或)域名解析服务。屏
蔽或暂时停止接入服务和(或)域名解析服务的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 。
请予以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 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单位)
19
附件七:
编号:*****函 号
关于转请紧急处置违法网站的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接***局(委、办、厅、___)《紧急处置请求函》(附后) ,
反映****网站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情况紧急,需立即予以屏蔽或暂
停接入和域名解析服务。经查,该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属
于你省管辖范围,现转请你局按规定程序处理,处理结果请及时反 馈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_
附:***局(委、办、厅、___)《紧急处置请求函》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抄送:***局(委、办、厅、___)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抄送:***局(委、办、厅)
附件八:
编号:*****函 号
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服务的函
20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我局(委、办、厅、___)于 年 月 日曾函请贵局紧急
屏蔽或暂停接入******网站(《紧急处置请求函》*****函** 号)。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问题已经解决等原因),我局 (委
办厅)同意该网站继续提供服务。现请贵局恢复对该网站的接入和域
名解析服务。感谢配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
***局(委、办、厅、___)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附件九:
编号:*****函 号
关于请恢复网站接入及域名解析服务的函
****(接入单位/域名注册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曾通知你公司紧急屏蔽或暂停接入
******网站(《紧急处置通知函》*****函** 号)。现根据 **** 局( 委
办厅)关于同意该网站继续提供服务并请恢复网站接入的来函意见,
21
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恢复对该网站的接入服务和(或)域名注
册服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填项):____________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年**月**日
—————————————————
回执
收函时间:____________
处理结果及时间: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单位/域名注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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