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应该上传前置审批文件? 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换言之,只要你本次备案的网站,服务内容包含了“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的就必须上传前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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