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前置审批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四份:(一)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单位相关资质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四)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版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六)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七)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八)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九)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十)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法律依据(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二)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许可条件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五)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受理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决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理时限上海市文广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国家广电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注: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制定完成后,业务分类和审批政策如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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