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台新规定规范互联网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2011年2月14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恶意诋毁对手产品;不得干扰对手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不得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欺骗、诱导用户作出选择,卸载对方的合法产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一:明确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3Q大战、360隐私门等互联网热门事件背后不乏营销炒作的力量,同时也冒出不正当竞争的苗头,解读本次《办法》的一些设定,与这两次热门事件不无相关。《办法》中明确划清了”竞争雷区”,并明确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二:打击软件流氓行为流氓软件一直是互联网行业的一大毒瘤,相关厂商利用技术和信息的优势,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强迫用户接受并使用其服务,且当用户发觉后难以卸载。今天流氓软件的手法已经越来越隐蔽,但危害依然巨大。《办法》中首次对软件设计和服务环节做出了规范,强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如下几种软件行为将被视为违规:(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三:强调网民隐私保护由金山曝出的”360隐私门”将网民隐私话题推上风口浪尖,《办法》也对隐私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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