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备案的基本介绍

引言: 2003年12月2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的是1995年7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经过7年多的实践检验,证明条例的出台对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维护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国海关共在进出境环节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7000多次,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约3300起,侵权货物价值人民币5亿4千多万元。国内外合法企业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坚决保护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海关在边境实施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从海关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不是新生的事物,但却是刚刚起步的正在完善中的一种维权形式。这种形式许多人,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还没有利用到,还没有真正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必要环节,产品出口的必要先行保护措施,因此,作者号召企业关注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作用,并积极利用这种形式在对外贸易中适当维权。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二、海关备案保护的本质:基础环节的高级保护形式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发展动力和核心资本,那么对于该项权利(或者叫资本)最少要确立一种四维空间保护方式(或者叫做升值性使用方式):首先,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和智慧财富创造一维保护空间,即形成权利,确认权利,规划权利网,这个工作一般是在企业发展产品规划阶段所要进行的基础性知识产权工作,例如商标注册(包括国内外市场),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其次,对于知识产权进行基础性保护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企业自身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跟踪,及时更新以及保护性监测,这么做是为了维持知识产权惯性,有效积累品牌价值,维护知识产权的历史延续性。第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海关备案就像一道闸门,切断假冒品通过出口在其他国家与权利人抢占市场的通道。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它不但涉及到了海关备案的问题,也涉及到了OEM商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2004年10月22日,某阿联酋客商委托佛山市泓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泓信公司”,生产单位为佛山市高宝照明电器厂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近14.6万只,货值约30余万人民币。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方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注册号码为45875、并经阿联酋外交部官员签名盖章证实、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认证的商标证两张,该商标证说明“HENKEL”商标的持有人为该公司。经审查,泓信公司确信委托生产加工的客商具有“HENKEL”商标许可使用的资质,同时该公司也提供了在我国多次委托其它国内企业加工生产同样产品的证明文件。因此泓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生产加工合同。2004年12月20日,泓信公司向广州海关履行这批车用卤钨灯的报关手续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有“HENKEL”标识,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在同类产品注册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海关立即与恩同公司取得联系,恩同公司确认这些货物并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而且也从产品本体和包装上指出了仿冒关系。两天后,恩同公司向广州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因此广州海关认定泓信公司的货品侵权,并于2005年3月30日对该批货物作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的行政处罚。虽然侵权公司有种种困惑,虽然他们以产品未在国内销售,产品只是一种劳务输出等为由,将广州海关告上法庭,但知识产权有它固有的地域性,恩同公司在国内有合法的商标注册证,并且在海关作了备案,因此法院支持了广州海关的做法,判定了出口的标有“HENKEL”标识的货物为侵权货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 产品要得到中国海关的保护,要在中国有基本的知识产权权利,这个权力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权,也包括专利权,著作权。2. 无论产品是否出口,都有将产品的知识产权做海关备案的必要性。3. 海关备案的作用,使得海关主动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使企业知识产权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4. 对于OEM商,产品出口时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广州海关负责人曾经给过这样的建议:出口或者代理前可以先行查询一下即将出口的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在海关做过备案。第四,知识产权维权。相对于前述三点,这里所说的维权是指企业主动采取的一些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的措施。比如针对侵权产品的打假行动,对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的诉讼措施等。于前述三项一起,构成对知识产权的四维空间保护形式。三、海关备案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而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可以被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有权利人有偿购回,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无法消除侵权特征的还应当销毁。综上是对海关备案的一个基本介绍,据统计,目前海关备案的数量正在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企业要想知识产权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其中一个环节,也是最省时省力有效有益的一种保护方式。(本文版权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kuaisube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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