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全国推PE备案制封堵非法融资

胡中彬在传销式PE在全国各地有增无减情势下,12月8日,发改委出台新规,将此前在试点地区试行了十个月的PE备案制正式推向全国。在此份新规中,发改委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取消了此前在试点地区要求5亿元以上规模的基金才备案的限制,而在募资人数方面也明确予以限制。尽管发改委新规遏制非法融资的目的非常明确,但是施行效果能够如愿则同样受疑,发改委新规中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和运作不规范的处罚仅为在相关备案网站上公告。募资人数受限与此前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一样,这份名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是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名义所发布。新规定一改此前所要求的备案门槛,要求所有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除非发生两种特殊情形,范围也从试点的三市三省推广到了全国。另一值得注意之处是,该新规首次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此前,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投资者人数上有一定限制。但是在实际募资过程中,有的机构打着PE的名号开设拖拉机账号,或者是通过内嵌法人账户的方式,这么操作实际的募资对象超过法定人数限制。”一位律师称,由于这一块缺乏具体法律规范和指引,此前并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将这种情况打通核查,而发改委在人数上的新规定无疑是封堵了这种钻漏洞的行为。尤其是今年频发的非法融资现象更是打擦边球,涉案人数往往是成千上万。事实上,今年年中“活立木”案影响巨大,又一家打着私募旗号非法集资的公司活立木被公安机关查封,在该案中至少有5000人利益受损,16亿元的投资额或将打了水漂。“在发改委掌握的信息中,已经发现了很多非法融资的案例。发改委曾对天津的情况进行过一次摸底,发现问题非常严重,因而率先让天津市加强了监管,今年天津市提高了PE注册备案的门槛,但很快这种势头就从天津转向了全国其他各地。”一位接近发改委人士称。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均不久前就公开透露,根据发改委对股权投资基金募资的相关调研,有1059只合伙制基金发生了较大面积的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者主要是利用了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漏洞误导了投资者。本报此前刊发的《传销式PE》一文中,也揭示了河北省一只私募股权基金河北省玄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类传销方式募资的行为,该基金从全国各地招揽募资对象,并在内部设置了多种层级和高额奖励模式,并通过在网络上大肆宣传的方式将私募变相公开募资。两级备案制玄机发改委新规另一个颇有深意的是,试点时地方的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仅是协助发改委进行备案,而正式实施后,5亿元规模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一级备案,5亿元规模以下者则放在了地方备案,这即所谓的“两级备案制”。事实上,这已经折射出了实际监管中,发改委与地方监管部门在理念和利益上的分歧。据悉,按照发改委方面的思路,创业投资(专指VC)因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而理应受到政策鼓励和支持,但私募股权投资则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不应受到政府过多支持和鼓励,反而是加强监管,这也是国际惯例。而现实状况则不近相同,地方政府往往在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诱惑下,无论是对创业投资还是私募股权投资,都体现出了鼓励支持的态度。在实际监管中也出现了“重发展而轻规范”的倾向,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各地纷纷出台相对宽松的注册环境和优惠条件,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行业的鱼龙混杂。而发改委推出“两级备案”制则是为了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这样一种“重发展轻规范”的倾向,将规模较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揽入手中,进行直接监管。“通过这样的制度,能够对大型股权投资基金有了一个比较强的约束力,否则的话,比如说一个股权基金,只在天津备案的话,即便有人举报,国家发改委只能建议天津发改委去查处,但是在目前的地方政绩观面前,地方政府有可能做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对股权基金的约束力就比较低下。”刘健均此前曾对业界人士透露。与此同时,发改委则将往往是非法融资多发的小型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责任交给了地方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在地方政绩观面前是否能够加强监管则仍然尚待考验。事实上,发改委希望通过备案的方式而有效杜绝非法融资行为仍然受疑。上述河北玄元基金亦同样是在河北省发改委进行了备案,手续完备合法,但仍然存有涉嫌违规的行为也暴露出了备案制度的缺陷。“我们的监管权限有限,我们一般来说只会在备案基金被举报的情况下再加以调查,被查出问题后主要是责令其整改,能够采取的监管措施有限。”河北省石家庄市发改委一位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发改委此次在全国施行的备案制同样面临这样的困境,发改委在新规中称,针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和运作不规范的处罚,主要监管措施都是督促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惩罚措施也仅仅是“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这也暴露出了这份部门规章的软肋,“这仅仅是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权限仅仅只有警告和罚款,对铤而走险的许多非法行为而言作用有限。”上述律师称。分享到: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来源:经济观察网

本文出自快速备案,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相应链接。

本文永久链接: https://kuaisubeian.cc/3555.html

kuaisubeian